健康保险
一、条款名称
百万健康医疗险
二、保障范围
第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
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不得
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约定可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必选责任:
1.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续保者
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接受治
疗的,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下列必需且合理的各项医疗费用,保
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承担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但累计不超过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具体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
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的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
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住院医疗费用。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
住院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再承担。
(2)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和出院后三十日
(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与本
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住
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此项费用不包含一般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中第3项、第4
项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须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疾病,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
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
、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对于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必
需且合理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
担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
比例赔付,累计给付费用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
项保险责任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
保险责任终止。
2.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
生效后),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释义规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特定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合同释义医院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
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首先在上
述一般医疗保险费用责任的赔付范围内承担给付一般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当保险人累计
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后,对于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
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但累计不超过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具体如下: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特定疾病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
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住
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
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住院医疗费用。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
住院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再承担。
(2)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七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和
出院后三十日(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相同原
因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住院
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此项费用不包含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中第3项、第
4项约定的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特定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3)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在
三、保险期间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
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条 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
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保险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
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产品不再接受续保:
(一)本保险产品停售;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四)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或存在欺诈情形的。
四、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质子重离子医疗
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为符合要求的多个被保险人投保时,同一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共享保单载明
的年度累计免赔额。
总保险金额、年度累计免赔额、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责任免除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且不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六)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
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性病;
(九)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
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
等待期后确诊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
(“特定疾病”释义第42条)、输血原因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特定疾病”释义第35条
)及器官移植原因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特定疾病”释义第107条)不在此限;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期间。
第三条 下列费用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如下项目的治疗费用: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
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静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
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
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二)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
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三)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疗养、保健性、预防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
疗费用;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及其
安装和租赁费用;
(四)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
租赁费用;
(五)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
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
用;
(六)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七)因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
院之日起)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八)代诊,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师处
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者为进行适当
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
(九)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各类医疗鉴定费用,鉴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
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十一) 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十二)下列药品费用:
1.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2.虽然有医生处方,但药品不是自开具该处方的医生所执业的医院购买的(以药品
费票据为准);
3.虽然有医生建议,但相关治疗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或相关费用不是由医院收取的(
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
4.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涉及的药品费用;
5.虽然有医生处方,但剂量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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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退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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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到账。
3、退保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
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计算规则详
见条款规定。
七、索赔程序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及时拨打我公司7x24小时客服热线95511报案,我公司理赔人员将
第一时间处理赔偿事宜。在收齐全部理赔资料后,我公司将审核案件,对属于保险责任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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