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
一、条款名称
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障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投保“
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同时投保“可选责任”;若投保人未投保“必选责任”,不得
单独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
住院、骨折或关节脱位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承担的责任和对应的保
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一)必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
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
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
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达到该限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伤
害伤残保险责任均终止。
(三)可选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
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
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单载明
的免赔额按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
保险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
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四)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
赔天数后,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
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
八十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终止。
若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免赔天数和赔付天数限额另有约定,可在保险单中进行载明,按
保险单载明的免赔天数和赔付天数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五)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护理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经医师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实施特级或一级护理的,保险人就被保
险人接受护理的合理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
十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伤情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天
(含九十天)的,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
三、保险期间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四、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险金额,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额,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额,交通意外伤
害伤残特别保险金额,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轻度骨折保险金额,每次轻度
骨折津贴,骨密度检测保险金额,每次骨密度检测津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
付的金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
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免赔天数、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五、责任免除
第一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十二)被保险人没有遭受骨折伤害,因其他原因或主动进行骨密度检测。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三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
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六、退保说明
1、退保流程:请联系客服热线95511或前往我公司门店进行退保,退保申请应以书面
形式发起,我公司将及时审核是否符合退保条件,若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退保保费会退
还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2、退保时限:退保审核流程一般不超过30日,退保成功后,退保保费预计3-5个工作
日到账。
3、退保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
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计算规则详
见条款规定。
七、索赔程序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及时拨打我公司7x24小时客服热线95511报案,我公司理赔人员将
第一时间处理赔偿事宜。在收齐全部理赔资料后,我公司将审核案件,对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各类损失支付理赔金,理赔金会支付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